第一章 休学、保留学籍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请长假,缺课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学校按有关规定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二条 凡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又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作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处理。
第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考虑休学,保留学籍:
1.因家庭经济困难等某种合理原因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学生在校期间,因从事科研开发、创新创业或其它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可以暂停学业,保留学籍一至三年。
第五条 休学办理程序:
1.学生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见附件1)。
2.因病(或因家人重病)需提交医院证明。
3.学校审批后,学生本人及家长要保存一份。
第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校,也不准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
第七条 除创业外,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上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征兵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九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2.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医保规定执行;
4.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章 复学
第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见附件2)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前三个月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并经复查合格,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原则上跟原专业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4.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准复学。
5.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相同。
第十一条 复学办理手续:
1.学生本人务必于休学期满结束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书。(建议在复学学期的前一学期提交,以便在新学期顺利注册)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提供当地三甲医院病情康复情况证明。
第三章 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自费留学,经批准保留学籍一年,逾期未办复学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退学需填写《退学申请表》(见附件3),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学生本人;
2.经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附件:1.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休学申请表
2.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复学申请表
3.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退学申请表
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