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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时间:2022-06-04 来源: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 浏览人数:40570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为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3451;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新华开发区城市职业学院;邮编:150317。

第三条:学院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院性质为民办综合性职业技术学院,由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统招院校。

第四条: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条:学院2022年在黑龙江省招收应届、往届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生。学生可通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专业升高职院校招生考试,按照黑龙江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外省招收应届、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学生通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按照所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六条: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1、艺术类专业要求:艺术专业承认省招办联考成绩,按省招办录取划定的录取分数线统一录取。

2、其它普通类专业要求录取分数达到当地省招考办划定录取分数线。

第七条:录取原则:

1、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在省招办的控制线上录取。

2、按照分数优先、按考生专业志愿依次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的原则进行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和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按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语文)。

3、外语要求:我院招收的考生不限语种;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4、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费标准:学费标准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颁发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通过网上注册查询。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与招生有关的宣传、咨询、录取、报到等工作。报考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的考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与招生办取得联系。学院接受广大考生和家长的考察、指导和监督。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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