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的通知》要求,加快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和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决定开展 2021 年“3+2”中高职贯通培养(以下简称“贯通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由各高职院校牵头,在全省中高职院校、获批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和省优质中职学校、专业建设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计划的技工院校中级工层次(以下简称“试点技工院校”)实施“贯通培养”工作。
二、招生对象
(一)中职学段招生对象为符合我省各地“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
(二)高职学段招生对象为对应中职学校(含试点技工院校,下同)“贯通培养”专业、具有正式中职学校学籍且符合当年省内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
三、培养方式和参与专业要求
(一)培养方式。“贯通培养”学制为五年,必须采用“3+2”分段形式的联合培养,由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分段负责,每段录取的学生以“贯通培养班”的名义单独编班,其他专业学生或同一专业非“贯通培养”学生均不能转入“贯通培养班”学习。第一阶段为 3 年,在中职学校完成培养,完成学业并符合毕业条件者可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第二阶段为 2 年,在高职院校完成培养,完成学业并符合毕业条件者可取得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
(二)参与专业要求。“贯通培养”专业原则上应为中高职院校备案的重点建设专业,是服务经济和行业产业发展需求的急需专业,且为中高职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2021 年中职学校新设备案的幼儿保育专业可按要求参与本年度“贯通培养”。各中高职院校参与“贯通培养”的专业(不含新设幼儿保育专业)在2018-2020 年三年内至少招生录取一个成建制教学班(原则上为30 人及以上)。各中职学校每个专业的“贯通培养班”在 2021年至少新录取一个成建制教学班(原则上为 30 人及以上),否则不得开展贯通培养。中高职院校参与“贯通培养”专业在培养周期内不得停办或撤销。
四、录取与考核
(一)中职学段录取要求。中职学段招生计划单列,纳入学校总体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由中职学校组织报名、填报志愿,其中,报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报省招考院办理备案及录取手续。录取学生符合我省各市(地)“中考”报名条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二)考核要求。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转段考核。过程考核为中职学段公共基础课程和核心专业课程成绩、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工证书、技能大赛成绩等的综合评定。转段考核实行教考分离,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方式,在中职学段完成后,组织开展考试。考核内容由牵头高职院校组织命题。
(三)高职学段录取条件。高职学段由对接的高职院校组织单独招生考试并纳入当年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报省招考院办理备案及录取手续。过程考核和转段考核成绩符合高职院校招生章程。学生在中职学段毕业时应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获得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黑龙江省比赛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职学段贯通培养班在校生,经高职院校核实、公示无异议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免转段考核,直接进入对接高职院校对口专业学习。
五、教学与管理
(一)教学管理。参与“贯通培养”的院校之间应签订《“3+2”中高职贯通培养协议书》,明确贯通培养专业、办学方式、教学内容、授课时数、各方权益职责等内容。中高职院校应共同制定
《“3+2”中高职贯通培养一体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明确中职学段和高职学段的培养目标、培养分工、培养周期的总学时以及学年学时,科学确定公共课、专业课、顶
岗实习与社会实践、拓展课程的比重和学时分配,统筹安排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形成内容完善、对接紧密、梯度推进、能力递进、特色鲜明的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中高职院校应共同开发 3-5 门对职业能力培养起关键作用、中高职对接紧密的专业核心课程。
(二)实习管理。“贯通培养”教育教学由高职院校统筹指导。顶岗实习与社会实践由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共同商定安排,但不得少于一年。顶岗实习与社会实践必须有明确的岗位、实践项目和实施计划。
(三)学籍管理。各中职学校“贯通培养”专业学生在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注册中职学籍,以中职学段在全省中招平台招生录取后学籍信息为准。试点技工院校“贯通培养”专业学生在技工院校期间,注册技工学籍,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为准。
“贯通培养”学生在中职学段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可以转学或转专业,不再享受“贯通培养”的相关待遇,一经转出,不得再转入“贯通培养”专业。各高职院校“贯通培养”专业学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注册高职学籍,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六、工作要求
(一)实施“贯通培养”的职业院校必须严格按照《“3+2”中高职贯通培养协议书》和《“3+2”中高职贯通培养一体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省教育厅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不规范办学行为的学校,将依法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停止其招生。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分类指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对重点优势专业扶持,避免专业“同质化”,保证“贯通培养”工作顺利开展。
(二)参与“贯通培养”的高职院校应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前将以下材料电子版(可编辑版和加盖公章的 PDF 扫描版)发送至指定邮箱,不必提供纸质件。材料清单:1.《“3+2”中高职贯通培养协议书》(加盖双方学校公章);2.《“3+2”中高职贯通培养一体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含专家论证意见);3.转段考核方案;4.中等职业教育学段招生简章和章程;5.“3+2”中高职贯通培养专业备案统计表。
(三)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的通知》要求,参与“贯通培养”的中高职专业以新版目录为准。2019 年以来已参与“贯通培养”的中高职院校需按照新版目录重新签订《“3+2”中高职贯通培养协议书》,相关专业如 2021 年继续开展,同时报送《“3+2”中高职贯通培养专业备案统计表》。参与“贯通培养”的市、县属中职学校(不含技工院校)的申报材料中有关中职学段的信息需经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高职院校统一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