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6-02 | 16177 次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认定机制,推进教育精准资助、精准育人,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教联〔2016〕30 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 号)执行);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 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由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相互联动、协同完成。各级各类

学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认定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同级所辖学校认定结果进行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六条 由学校完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

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由学校完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精准资助与政策倾斜相结合。资助名额要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地区和学校倾斜,向民族院校、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倾斜。也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确定资助比例,不搞一刀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协同、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要实现学籍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数据库切实有效的对接,确保各类型困难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法定效力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各类型困难学生信息真实有效。要及时对认定平台系统外临时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信息备案,以便配合教育部门后期查询、校验、核实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学校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申报,对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进行复核和校验;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困难类型和等级,建立和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同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

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认定申请表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由市、县级学生资助部门、本专科高校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三)身份核验。各地各校应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与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和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佐证材料。纳入我省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的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烈士证明书等可由学生提供。

(四)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系统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三个困难等级,具体为: 

1.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一)至第(六)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而定。 

2.困难。将第(七)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3.一般困难。将第(八)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学校可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五)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校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 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存留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定期地随机抽查核实辖区内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资助资金发放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原则上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学校应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七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教联〔2016〕30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省残疾人联合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