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3-01 | 15370 次浏览

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按一等助学金每生毎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确定。分为三档。分档标准参照《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号)执行。原则上“特别困难”学生获一等助学金,“困难”学生获二等助学金,“一般困难”学生获三等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黑龙江省学生资助部门提出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黑龙江省教育厅根据国家确定我省的总名额下达我校。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下达我校资助名额按相应资助标准及分担比例下达资助经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校组织实施。我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八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黑龙江省学生资助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我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