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2-17 | 16003 次浏览

第一条 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黑龙江省教育厅根据国家确定我省的总名额下达我校。

第六条 黑龙江省学生资助部门提出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将审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通过黑龙江省学生资助部门下达我校。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下达名额按相应资助标准同步下达资助经费到我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校组织实施。我校要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或实施细则,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我校提出申请,并递交《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关字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二条 我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