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1-01 | 15690 次浏览
第一条 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业)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黑龙江省教育厅根据国家确定我省的总名额下达我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 黑龙江省学生资助部门提出省内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将审定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通过黑龙江省学生资助部门下达我校。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我校下达名额按相应资助标准同步下达资助经费。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単,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我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我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